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古代官印,佩在身上,既用它來封財物和文書,也用它作為裝飾品。卸任時候,并不上繳,也不移交,把它佩帶回家,死后隨即殉葬。這與隋唐以后官吏交代制度不同。東晉安帝時,孔琳之奏請“官用一印”,就是反對這一制度,主張前后任移交印章,不另刻鑄,可以節省經費。但這一建議當時并末見采用①。
私印,不似官印那樣,在歷史上有職官制度可考查,所以鑒定時代較難。龔自珍說:“官印欲其不史,私印欲其史”②。意思是說,官印一般是歷史上沒有這一官名,可以補歷史的缺載,這一官印更有價值。私印上的姓名一般是歷史上有記載的,這一私印更有歷史價值。傳世官印出于歷史記載以外者,我們所見比龔自珍更多。私印人名,在歷史上有記載的倒不多,《漢晉印章圖譜》有“衛青”、“賈山”、“酈商”、“公孫弘”等印,那是十分珍貴的。不過研究分析這件事是考古學上的事,這里只提一提,不多談。
注釋:
①見《宋書》及《南史》孔琳之傳。
②見《定庵文集補編》卷三《說印》。復制成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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